必威官方网站,Betway必威,必威APP下载
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《基金项目管理合同》的规定,认真撰写完成完整的、有原始数据的《中期项目进展报告》和《终期结题报告》。《终期结题报告》为项目实施完成的证明文件。项目负责人须报送《中期项目进展报告》和《终期结题报告》,根据需要,至少提交一次《中期项目进展报告》。对于不按期报送报告、不报送报告、工作无进展、经费使用不当、不遵守知识产权条款、不按规定补报及纠正的项目,项目管理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中止或撤消对该项目的资助。丹尼斯克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有权随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,项目负责人、项目组成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有责任及义务进行配合。
c.任何情况下,在知识产权产生后的2年内,丹尼斯克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一定的对价,从项目承担单位获得转让项目成果的所有知识产权。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,包括丹尼斯克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对价等,由丹尼斯克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。在知识产权产生的2年之后,丹尼斯克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对知识产权拥有优先购买权。如果丹尼斯克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依本条第a)项享有知识产权,丹尼斯克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应负责决定知识产权相关的专利申请策略,准备、提交、管理专利申请,维持授权的专利,并承担相应的费用。但如果丹尼斯克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不愿意负责专利申请工作以及相应费用,则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。
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合同履行过程中,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,致使研究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,除另有约定,该风险责任由项目执行方和委托方合理分担。当事人一方发现前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,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。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,致使损失扩大的,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。因作为基金资助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,致使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,项目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。